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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家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林○慧關 係 人 徐○雄

徐○良徐○芊徐○騏徐○航徐○青徐○才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156 號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850 元。

聲請人得請求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200 號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850 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156、200 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之相對人徐○才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請求酬金新台幣(下同)5,700 元如下:閱卷和兩案文書資料影印費100 元;相對人評估和會談2 小時,2,000 元;相對人主責社工訪視和調查1 小時,800 元;相對人安養機構社工訪視和調查1 小時,800 元;彙整資料和撰寫專業調查報告8 小時,2,000 元,合計5,700 元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前項酬金,法院於必要時得定期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之,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 項、第5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五千元至三萬八千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予程序監理人及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本院106 年度家親聲字第156 、200 號請求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經選任聲請人為該案相對人徐○才之程序監理人,其職務內容包括閱卷、與相對人、相對人主責社工、機構社工訪談、製作報告等,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已完成該部分程序,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報酬。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之程序監理人執行職務支出明細表內容,均屬必要項目,及聲請人運用心理師之專業與相對人會談,使相對人得以具體表示意見,爰酌定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裁判日期:2018-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