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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藍園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盛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五年度訴字第一六一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一0五年五月二十日、一0五年七月一日、一0五年八月二日、一0五年十月十九日、一0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一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一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一0六年五月三日、一0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云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抗字第648 號裁定參照)。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 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前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4 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本院於民國105 年5 月20日、10

5 年7 月1 日、105 年8 月2 日、105 年10月19日、105 年11月23日、106 年2 月22日、106 年3 月23日、106 年5 月

3 日、106 年5 月25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聲請人為瞭解庭訊內容及釐清案情,爰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61 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之被告,為當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裁判日期:2018-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