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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3號聲 請 人 林助信律師相 對 人 劉煜明上列相對人與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5 號),聲請人聲請核定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擔任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5 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8萬元。

理 由

一、按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 項、第77條之25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5 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裁定選任聲請人擔任台灣赤糖物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赤糖公司)之特別代理人,現該案業經本院判決確定,為此爰聲請本院核定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等語。

三、查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95 號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台灣赤糖公司之特別代理人,茲該訴訟程序已終結,本院審酌聲請人訴訟進行過程執行職務之內容(開庭、閱卷、撰寫書狀、至現場勘驗等)、案情繁雜程度,及參考臺北律師公會章程第29條規定律師酬金給付標準,核定聲請人擔任台灣赤糖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酬金為新臺幣8 萬元(相對人已預納)。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特別代理人酬金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