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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簡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簡字第392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訴訟代理人 江鴻璿

李憲文被 告 葉通即葉榮文

葉榮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候核辦。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原告應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並檢附相關證據,書狀及證據繕本逕送對造:

㈠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記載被告2 人就苗栗縣○○鎮○○

段○○○ ○○○○ ○○○○ ○○○○ ○○○○ ○號土地之權利範圍1/6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似與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權利範圍不符。請確認訴之聲明有無誤繕,或前開聲明之依據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8-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