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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司簡調字第 2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司簡調字第236號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欠缺無從補正,法院應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明,故聲請調解,聲請人及相對人均需有當事人能力,否則聲請即非合法。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1 月4 日聲請調解時,相對人施楊琇菁業已死亡(106 年8 月21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影本在卷足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自屬法定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無從補正,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日期:2018-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