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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小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167號原 告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美伶訴訟代理人 沈哲言

呂偉琪被 告 謝季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於民國107 年4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訴外人TERESITA QUINLITANOLMIDILLA 」部分,應予更正為「訴外人TERESITA QUINILITANOLMIDILLA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18-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