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241號原 告 羅樹榮被 告 謝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
7 年2 月26日,以本院107 年度補字第224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而前開裁定於同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並經其受僱人簽收,然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