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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苗小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小字第414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姵婷相 對 人即 被 告 京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於107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王珮婷」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姵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107年8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