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554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被 告 曲容雋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
856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8 月7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