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小字第577號原 告 苗栗律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饒斯棋訴訟代理人 吳雅綾被 告 林殷竹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第436 條之9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縣竹北市,有原告提出之被告申請入會會員異動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