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苗小字第609號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
蔡有為鍾坤錦被 告 劉志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499 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207 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499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為時效抗辯,經查:
(一)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5 條、第127 條第8 款、第1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
127 條第8 款2 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 號審查意見參照)。
(二)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1 至5 之帳單所載費用項目均為國內基本月租及通話費用,依上開說明,係屬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應適用民法第127 條第8 款2 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6 、7 之帳單所載費用項目為代收代付及其他,亦即被告購買Google Play 商品之代收費用,依上開規定,應適用2 年短期時效之規定;原告請求如附表編號8 帳單所載費用項目為專案補貼款,其性質為違約金,時效期間為15年。又自附表編號1 至7 所載繳費期限起算,計至原告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之107 年6 月15日,均已逾2 年時效期間。另原告雖主張其自105 年5 月起迄今多次向被告催繳,有中斷時效之情事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復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時效中斷,即難採信。從而,如附表編號1 至7 之帳單費用請求權均罹於時效而消滅,被告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為有理由。
二、綜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編號8 之帳單費用8,499 元,及自支付命命送達翌日即107 年7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仲一附表:
┌──┬────────────┬─────┬────────┬───────┬────┐│編號│ 帳 單 │ 金 額 │ 列 帳 期 間 │ 繳 費 期 限 │ 備 註 │├──┼────────────┼─────┼────────┼───────┼────┤│1 │104年12月電信費帳單 │1,649元 │104 年11月1 日至│104年12月21日 │ ││ │ │ │104年11月30日 │ │ │├──┼────────────┼─────┼────────┼───────┼────┤│2 │105年1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1,621元 │104 年12月1 日至│105年1月21日 │ ││ │ │ │104年12月31日 │ │ │├──┼────────────┼─────┼────────┼───────┼────┤│3 │105年2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1,599元 │105 年1 月1 日至│105年2月22日 │ ││ │ │ │105 年1月31日 │ │ │├──┼────────────┼─────┼────────┼───────┼────┤│4 │105年3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1,599元 │105 年2 月1 日至│105年3月21日 │ ││ │ │ │105 年2月29日 │ │ │├──┼────────────┼─────┼────────┼───────┼────┤│5 │105年4月電信費繳款通知 │1,186元 │105 年3 月1 日至│105年4月21日 │ ││ │ │ │105 年3月31日 │ │ │├──┼────────────┼─────┼────────┼───────┼────┤│6 │104年12月小額付費帳單 │10,226元 │104 年11月1 日至│104年12月21日 │ ││ │ │ │104年11月30日 │ │ │├──┼────────────┼─────┼────────┼───────┼────┤│7 │105年1月小額付費帳單 │14,709元 │104 年12月1 日至│105年1月21日 │ ││ │ │ │104年12月31日 │ │ │├──┼────────────┼─────┼────────┼───────┼────┤│8 │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 │8,499元 │ │105年4月2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