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苗建簡字第8號原 告 張薰和被 告 楊正光
劉秀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詳述歷次見面過程、談話內容以書面記載到院。
三、兩造是否曾就建築工程申請建照,或其他行政相關證照,如有,請提供到院。
四、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