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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4號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2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8-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