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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陳芳梅

吳月麟詹郁萱黃玉盈李孟潔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復鋒即陳雪霞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

二、被告謝復鋒即陳雪霞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