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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曾碧蓮

曾秋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分行間返還消費寄託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50,119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128 元。

二、提出有原告曾碧蓮、曾秋明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正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附表:

┌─────────┬─────────┬─────────┐│ 原告請求金額 │以起訴日即民國107 │ 折算新臺幣 ││ │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元以下四捨五入)││ │牌告賣出匯率 │ │├─────────┼─────────┼─────────┤│ 85,345.43 澳幣 │ 22.15 │ 1,890,401元 │├─────────┼─────────┼─────────┤│ 28,912.28 歐元 │ 35.59 │ 1,028,988元 │├─────────┼─────────┼─────────┤│ 289,048.6 美元 │ 31.1 │ 8,989,411元 │├─────────┼─────────┼─────────┤│ 353,913.12南非幣 │ 2.15 │ 760,913元 │├─────────┼─────────┼─────────┤│新臺幣9,380,406元 │ │ 9,380,406元 │├─────────┴─────────┴─────────┤│ 合 計 22,050,119元 │└─────────────────────────────┘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