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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06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博能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訴訟進行。

應補正事項:提出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