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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1號原 告 田佳禾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許慧鈴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文華麗景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11號停車位之面積及客觀交易價額為何?

二、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及同段294 、29

5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8-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