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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1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和相對人劉庭妤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劉庭妤、張佩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據此補正相對人住所及聲請狀,並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

二○○○鎮○○○段117 、117 之6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