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秀泓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正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彭**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彭秀泓、彭旭慷、彭**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