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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崐峰上列原告與被告宏傳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68,1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6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裁判日期:2018-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