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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00號原 告 廖麗娟訴訟代理人 杜頌堂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明得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係基於與被告間之合夥關係而生,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核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

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