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2號原 告 羅炳煌
鄭文賢陳漢州上列原告與被告鄭蔡嬌英等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原告訴請確認不存在之系爭地上權,有無約定租金數額。
三、被繼承人鄭金龍、鄭秋芳、陳標、陳金合等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五、被告吳盧雪、陳是諺、鄭程文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