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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16號原 告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法定代理人 許唐敏訴訟代理人 何恩得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邱耀德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7,73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

二、被告邱耀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