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31號原 告 涂美玲上列原告與被告徐温倖櫻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惠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