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冠穎間請求給付電信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30
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