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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6號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家秀等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葉鑑德即葉直蓁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調解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鎮○○段○○○○○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