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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0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陳文才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陳塗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塗城間請求返還占有不動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0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陳塗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18-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