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068號原 告 陳文才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被 告 陳塗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占有不動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鎮○○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432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9.36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8,700 元=168,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