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52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福泉等間塗銷財產分割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繼承人徐永裕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陳報相對人徐福泉繼承被繼承人徐永裕之應繼分比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