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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76號原 告 黃國信上列原告與被告文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公司股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8,9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司股利
裁判日期:201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