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81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古价涵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前因聲請調解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然因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54,3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9,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