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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99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堯章等2 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黃郁文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相對人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並依其人數將聲請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 ○號土地、4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黃**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欣容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