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09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開安等3 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 ○○○○ ○號土地、428 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相對人鍾開安、鍾開洋、鍾開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