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43號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國偉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提出坐落苗栗縣○○市○○段○○○ ○號土地、32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不遮蔽姓名),並依此具狀補正相對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