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5號原 告 賴徐運娣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美玲等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鄉○○○段823 之309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姓名如有錯誤,應予更正。

三、陳報被告王陳好完等和被告潘美玲○○○鄉○○○段823 之

36、823 之37、826 之86地號土地所成立買賣契約之交易條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裁判日期:2018-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