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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62號原 告 林雅如

巫思萱彭裕良吳美葉林肯全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瑞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短少薪資新臺幣(下同)154,900 元、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58,333元,合計213,233 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20 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此部分給付薪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二分之一,應暫收第一審裁判費1,160 元;另資遣費755,304 元、提繳勞工退休金53,926元,合計809,230 元部分,無前述暫免徵收裁判費規定之適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970 元(計算式:1,160 元+8,810 元=9,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附表:

┌───┬─────┬──────┬─────┬────┐│原 告│ 短少薪資 │應休未休之特│ 資 遣 費 │提繳勞工││ │ │別休假工資 │ │退休金 │├───┼─────┼──────┼─────┼────┤│林雅如│ 33,707元 │ 17,915元 │212,743元 │11,978元│├───┼─────┼──────┼─────┼────┤│巫思萱│ 27,513元 │ │ 4,417元 │ 6,534元│├───┼─────┼──────┼─────┼────┤│彭裕良│ 32,967元 │ 18,050元 │245,369元 │12,499元│├───┼─────┼──────┼─────┼────┤│吳美葉│ 31,483元 │ 20,771元 │220,695元 │11,978元│├───┼─────┼──────┼─────┼────┤│林肯全│ 29,230元 │ 1,597元 │ 72,080元 │10,937元│├───┼─────┼──────┼─────┼────┤│合 計 │154,900元 │ 58,333元 │755,304元 │53,926元│└───┴─────┴──────┴─────┴────┘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18-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