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鈞即李建昌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 ○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李**之人別資料。
二、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