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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2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6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益鈞即李建昌等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641 、657 、690 、692 、693 、727-15 地號土地及門牌號碼苗栗縣○○鎮○○里0 鄰000 號房屋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李碧珠、李碧玉、李紋慈、李珮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裁判日期:2019-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