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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06號原 告 林奕妏上列原告與被告龍山居邑管理委員會等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查報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苗栗縣○○鎮○○路○段○○○號A棟10號房屋漏水修復,所需之費用大約多少?又漏水造成之損失金額為何?並加計租金損失新臺幣(下同)294,000 元(計算式:12,250元×24個月=294,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