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19號原 告 徐文雄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鳳美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

659 號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就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22034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准予停止執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排除強制執行所得之利益數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