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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23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復興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0,14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6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