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52號原 告 簡堅銘上列原告與被告徐定禎間請求給付合約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