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0號原 告 大力開發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宗揚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紹榮即羅炤榮等2 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段○○○ ○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
二、被告羅紹榮即羅炤榮、王均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