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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70號原 告 劉永權被 告 桃園市平鎮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玉輝被 告 張永戊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抵押權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6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對訴外人陳阿寶之抵押權已逾除斥期間或債權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規定請求㈠被告桃園市平鎮區農會就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民國82年頭地所字第5550號所設定如附表一所示3 筆土地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及收件年期82年頭地所字第5551號如附表二所示6 筆土地所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3600萬元之登記均應予於塗銷,不得持臺灣新竹地方(下稱新竹地院)83年度促字第174 號、第4806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㈡被告張永戊就陳阿寶所有不動產於收件年期82年頭地所字第8739號如附表三所示11筆不動產所設定額抵押權1500萬元之登記應予於塗銷,不得以該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㈢被告桃園市蘆竹區農會不得持新竹地院82年度促字第2755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新竹地院假扣押裁定以臺灣新竹地方丁執舜3139字第2480號函所辦理查封登記,應予於撤銷及塗銷。㈣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3年度促字第17515 號確定支付命令所換發債權憑證執行陳阿寶所有財產。其訴之聲明第1 、2項部分,陳阿寶所供擔保之土地價額分別如附表一至三所示,皆高於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即8700萬元【計算式:3600萬元+3600萬元+1500萬元=8700萬元】為準;訴之聲明第3 、4 項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本金即36,836,050元【計算式:3600萬元+836,050 元=36,836,050元】為準。從而,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23,836,050 元【計算式:8700萬元+36,836,050元=123,836,050 元】。

三、原告另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而為上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受利益即債權額400 萬元為準。又原告請求本院就其主張擇一為有利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最高額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23,836,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5,

568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0,600元外,尚應補繳1,034,968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宜娟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附表一: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號│(苗栗縣○○鄉○○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1│ 695地號土地 │ │37,443│ │ 14,228,340元 │├─┼───────────┤ ├───┤ ├────────┤│ 2│ 699-8地號土地 │ 380 │55,963│ 1/1 │ 21,265,940元 │├─┼───────────┤ ├───┤ ├────────┤│ 3│ 699-12地號土地 │ │29,485│ │ 11,204,300元 │├─┴───────────┴──────┴───┴─────┼────────┤│ 合 計 │ 46,698,580元 │└──────────────────────────────┴────────┘附表二: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號│(苗栗縣○○鄉○○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1│ 687地號土地 │ │ 9,834│ │ 3,736,920元 │├─┼───────────┤ ├───┤ ├────────┤│ 2│ 688地號土地 │ │42,591│ │ 16,184,580元 │├─┼───────────┤ ├───┤ ├────────┤│ 3│ 688-1地號土地 │ 380 │ 1,519│ 1/1 │ 577,220元 │├─┼───────────┤ ├───┤ ├────────┤│ 4│ 689地號土地 │ │32,154│ │ 12,218,520元 │├─┼───────────┤ ├───┤ ├────────┤│ 5│ 690地號土地 │ │19,097│ │ 7,256,860元 │├─┼───────────┤ ├───┤ ├────────┤│ 6│ 690-1地號土地 │ │18,661│ │ 7,091,180元 │├─┴───────────┴──────┴───┴─────┼────────┤│ 合 計 │ 47,065,280元 │└──────────────────────────────┴────────┘附表三:

┌─┬───────────┬──────┬───┬─────┬────────┐│編│ 請求塗銷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抵押權設定│ 價 額 ││號│(苗栗縣○○鄉○○段)│ (元/㎡) │(㎡)│權利範圍 │(新臺幣,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1│ 327地號土地 │ 2,100 │ 519│ │ 1,089,900元 │├─┼───────────┼──────┼───┤ ├────────┤│ 2│ 687地號土地 │ │ 9,834│ │ 3,736,920元 │├─┼───────────┤ ├───┤ ├────────┤│ 3│ 688地號土地 │ │42,591│ │ 16,184,580元 │├─┼───────────┤ ├───┤ ├────────┤│ 4│ 688-1地號土地 │ │ 1,519│ │ 577,220元 │├─┼───────────┤ ├───┤ ├────────┤│ 5│ 689地號土地 │ 380 │32,154│ 1/1 │ 12,218,520元 │├─┼───────────┤ ├───┤ ├────────┤│ 6│ 690地號土地 │ │19,097│ │ 7,256,860元 │├─┼───────────┤ ├───┤ ├────────┤│ 7│ 690-1地號土地 │ │18,661│ │ 7,091,180元 │├─┼───────────┤ ├───┤ ├────────┤│ 8│ 695地號土地 │ │37,443│ │ 14,228,340元 │├─┼───────────┼──────┼───┤ ├────────┤│ 9│ 696地號土地 │ 2,100 │ 330│ │ 693,000元 │├─┼───────────┼──────┼───┤ ├────────┤│10│ 699-8地號土地 │ │55,963│ │ 21,265,940元 │├─┼───────────┤ 380 ├───┤ ├────────┤│11│ 699-12地號土地 │ │29,485│ │ 11,204,300元 │├─┴───────────┴──────┴───┴─────┼────────┤│ 合 計 │ 95,546,760元 │└──────────────────────────────┴────────┘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