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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8號原 告 張順發法定代理人 張金源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瑞育等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瑞育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鄉○○段988 、991 地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全部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