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 告 湛碧香上列原告與被告湛開英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湛開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請求變更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所得之客觀利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立晨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裁判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