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上列原告與被告范丹妮等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被告范**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范丹妮、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