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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5號原 告 李玉英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木等間請求給付通行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謝木、鄭淑珍、邱華統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要求書立「請求通行李玉英土地切結書」所得之客觀利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裁判案由:給付通行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