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8號原 告 胡松年
胡智勝胡松壽胡松財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苗栗縣胡逢慶間請求給付分配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15,6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79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