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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3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43號原 告 華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雲慶上列原告與被告倍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8,54

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惠蓉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裁判日期:2018-04-02